在公司住所的租赁合同中,应当由使用该住所的公司作为承租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说明,作为法人的公司,只需要加盖公章即可。因此,对于公司申请变更地址的租赁合同上无论有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登记机关只需要审查公司有否加盖公章即可;企业承租给属下分支机构作营业场所的,无需企业再出示给分支机构使用的证明。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前尚无公章的情况下,对于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拟设公司住所的租赁合同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