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经营场地意味着该场地尚未取得产权证明及规范门牌号码。根据《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之(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是指……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制”的条文,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临时经营场所证明用途在于证明所载明的场所可以用于生产经营,而非企业登记的住所证明(申请人利用自有场所作生产经营场所的除外,见《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1)。因此,应当按照备案后的租赁合同上的地址予以核定营业执照上的住所/营业场所,但当租赁合同上的地址范围大于临时场所使用证明上的地址范围时或两方地址有明显出入时,应当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临时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