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因此,建议申请人分两次办理,先办理股权变更,再办理减资手续。企业可以在减资公告期内从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不会耽误时间。
如果企业执意要求一次性办理,则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会决议先写股权转让内容,后写转让股权后的股东决定减资;
(2)减资的验资报告中同时体现股权的变化;
(3)递交申请材料时全体股东出具确认股权转让决议仍有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