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而营业期限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之一,并由股东共同约定,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的,证券公司持批准文件前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核定期限,不宜根据批准文件给予有效期。
鉴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核准经营范围时可在术语后明确: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经营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