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以下市场主体:
①内、外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②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③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④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⑤营业单位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⑥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自2015年11月1日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入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范围。(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质监部门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