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只有符合两种情形的四类企业才属于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范围。
根据规定,属于两种情形,一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二是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即“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四种类型企业可以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