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 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 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 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二)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 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 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 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三)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 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四 )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 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