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文件精神。
二、适用主体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具体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流程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天;
公告的具体操作流程:请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ha.gsxt.gov.cn)【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系统】,登陆“企业信息填报”,点击“简易注销公告填报”进行填报,具体填报步骤详见下图:
操作流程
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简易注销公告填报: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传:
保存并公示:
2、登记机关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异议操作流程:请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查询您要异议的企业,进入企业详情页点击“我要异议”按钮提交异议信息。
查询要异议的企业:
点击企业名称:
点击我要异议:
填写异议内容:
4、公告期满后,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5、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6、办理结果:
(1)对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和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分不同企业类型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1、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2、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3、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别提醒
1、每个企业只能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随便上传一个《承诺书》图片,或误操作上传错误图片文件,一旦确认上交,都将无法修改,将导致简易注销无法通过,并且不得再次申请。一定要提请企业谨慎操作。
2、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