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流程操作说明

2018年度促进上海演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流程操作说明

9612018-07-13 16:04  中国政务服务网

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支持社会主体运营演艺空间,持民营院团发展,支持举办艺术节庆和比赛活动,支持驻场演出,支持公益性演出,支持培育基层演出市场。

本指南支持的演出是指由本地演艺单位在2017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本指南支持的本地演艺单位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的演出单位(申请演艺空间运营资助除外)。

二、申报条件

(一)演艺空间运营资助

①社会主体结合旧区改造、街区业态调整、新地块功能开发,拓展室外广场、绿地、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老厂房、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等为演艺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

②经营方是在上海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场所为固定场地,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或100座,主要经营业务和收入是演出,形式符合资助范围描述;

    ③首演时间在201511日以后;

2017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

申请材料:

①《上海市演艺产业专项资金演艺空间运营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1-1);

②《营业执照》;

③场地平面图;

④ 2017年演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⑤项目投资合同、场租合同、发票;

2017年财务报表。

(二)民营院团专项资助

1.演出场租资助

①对民营院团在本市剧场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给予基本场租补贴;

②主办方是在上海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2017年在本市持有《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④须与租场单位结清场租费用。

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演艺产业专项资金演出场租资助申请表》(附件2-1);

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③民营院团与演出场所签订的租场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标注演出名称、演出单位、演出场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等基本要素,并加盖场、团双方公章)。

2.创作演出资助

①扶持本市民营院团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艺术精品,鼓励结合重大时间节点、重大社会热点、重大事件亮点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精品力作;

②主办方是在上海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③2015年-2017年创作并演出的新剧目;

④音乐舞蹈、戏曲、话剧(小剧场话剧除外)等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场次达到5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

⑤儿童剧、杂技魔术等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超过30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

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创作演出资助申请表》(附件2-2);

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③民营院团与演出场所签订的租场合同或演出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标注演出名称、演出单位、演出场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等基本要素,并加盖场、团双方公章);

3.对外交流

①支持本市民营院团“走出去”,组织优秀演艺作品赴国外或港、澳、台演出或参赛参会参展;

②主办方是在上海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③剧目以弘扬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讴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体现人民伟大实践和时代精神为主题;

④受邀参加国外知名或国内国家级艺术节展;

⑤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且进入主要奖项前3名;

⑥赴国外参加节目交易会并有不少于5场实际成交量。

申请材料:

①《上海市演艺产业专项资金文化交流演出资助申请表》(附件2-3);

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③参演或参赛文件、获奖证明、参会证、演出合同复印件(合同必须明确标注演出名称、演出单位、演出场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等基本要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签名);

④演出团队往返机票、住宿证明。

(三)特色演出资助

1.艺术节庆

①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术节庆与顶级赛事品牌,举办在上海首创的,反映上海风情、体现上海特色,对上海演艺行业有引领和促进作用的艺术节庆和比赛活动;

②主办方是上海注册的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单位;

= 3 \* GB3 每天观演人数不少于1000人;

① 2017年举办;

② 200元以下的低价票达到可售票数的20%以上。

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演艺产业专项资金艺术节庆资助申请表》(附件3-1);

②活动策划方案;

③项目合同、发票;

④演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⑤活动现场视频光盘,时长不少于60分钟,画面包括舞台和观众区。

2.驻场演出

①支持演艺主体制作反映上海城市文脉、体现海派文化特色、展示都市时尚风情、融合新技术体验的大型驻场综艺秀;

②主办方是上海注册的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单位;

③2016年11日以后首演的,反映上海城市文脉、体现海派文化特色、展示都市时尚风情、融合新技术体验的大型驻场综艺秀;

    = 4 \* GB3 2017年演出场次达到100场以上。

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演艺产业专项资金驻场演出资助申请表》(附件3-2);

②主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③演出全程视频光盘;

④项目合同、发票。

3. 高科技辅助演出

①支持以高新技术、创新形式等手段呈现经典剧目,支持演艺创编、交互体验、智能演艺装备、舞台灯光音响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创新;

②主办方是上海注册的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单位;

③2017年举办的在本市专业演出场所(中心城区剧场以及郊区县影剧院)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④在演出中使用激光、全息投影、AR等高新技术,对科技融合的演出予以创意研发、设备租赁资助。

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演艺产业专项资金高科技辅助演出资助申请表》(附件3-3);

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③演出全程视频光盘;

④与特效研发企业签订的合同;

⑤高科技设备租赁合同;

    ⑥演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四)公益性演出补贴

1.公益专场演出

①支持剧场主办以公益普及高雅艺术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和以普及艺术知识为目的的在剧场内举办的专场讲座;

②主办方是上海注册的、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的剧场;

③原则上每月举办1场公益性演出,全年共计12场;

④全场演出票价最高不超过80元;

⑤演出内容应倡导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内容积极健康,弘扬社会正能量。每场上座率不低于可售票张数的80%

申请材料:

①《上海市剧场公益专场演出补贴申请表》(附件4-1);

②演出主办单位填写并盖章的《公益专场演出确认单》(附件4-2);

③剧场开展公益专场演出工作总结;

④《公益性演出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4-6)。

2.营业性演出低价票

①补贴符合条件的剧场内举办的、每场提供一定比例的低价票的营业性演出;

②上海注册的、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的剧场;

③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将原价180元及以上票价的演出票(≥180元)以低于180元(<180元)的销售的,可申请低价票补贴,补贴票张数最高不超过可售票张数的20%

④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低价票,对规定比例内的实际出票张数进行补贴;

⑤演出内容健康向上。通俗演唱会、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等除外。

申请流程:

①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提交《上海市剧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预申报表》(附件4-3);

②经专家评审,符合规定的项目,于10日之内出具《低价票补贴预申报项目核准反馈通知》;

③剧场根据确认的票张数和补贴金额垫支低价票补贴经费给主办方,主办方填写《营业性演出低价票确认单》(附件4-4);

④剧场凭演出举办单位敲章的确认单、出票结算单申报补贴。

申请材料:

①《上海市剧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申请表》(附件4-5);

③ 主办方填写《营业性演出低价票确认单》(附件4-4);

③演出项目的出票结算单或其他有效销售凭证。

(五)培育基层市场资助

①鼓励本市各类文艺院团积极深入农村、社区的剧场、影剧院举办营业性演出,提升郊区乡镇剧场设施功能,扩大和培育演出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②演出以民族戏曲、经典音乐(民乐、交响)、歌剧、芭蕾、话剧、杂技、儿童剧等高质量的经典剧目、优秀剧目与新创剧目巡演版为主;

③演出内容应倡导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内容积极健康,弘扬社会正能量;

④主办方是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本市文艺表演团体;

⑤应在郊区乡镇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举办演出。确因场地条件有所限制的,观众须达到500人以上;

⑥原则上演出应售票并实行低价票,最高票价不超过180元;

⑦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的演出,不再重复补贴。

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文艺院团培育市场演出资助申请表》(附件5-1);

②《上海市文艺院团培育市场演出反馈表》(附件5-2);

③每场演出的节目单或剧情梗概。

三、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

1. 申报单位登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http://wgj.sh.gov.cn),下载填写申请表。

2. 项目网上申报自2018424日开始受理,至531日截止(5311700系统关闭)。

(二)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1.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报表》和其他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每份书面材料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材料受理截止时间:6117:00

2.受理地址: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地址:巨鹿路709号)。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3339407323128163

 (三)评审流程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项目进行资格认定,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资金扶持。评审结果将通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公示。

(四)拨付流程

本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对事后项目进行资助。资金拨付方式为一次性拨付。

四、监督管理

申报企业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将通过市征信平台和《文化市场黑名单》对申报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2年内有行政处罚纪录或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企业,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

获得上一年度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本年度申请时同时递交上一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企业业务发展情况报告等材料。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内容,对获得的扶持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或终止项目的,须报市文广影视局审批。市文广影视局与市财政局有权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或项目绩效不佳的项目,以及不如实申报或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的,市文广影视局与市财政局保留变更、终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将申报主体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文广影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五、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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