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政策依据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申请条件包括: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节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合规性相关规定。
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节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合规性相关规定。
申请流程
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应当聘请承销机构。除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外,应当通过上海、深圳交易所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请。
提交材料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5〕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5〕3号)相关规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申请途径
除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外,应当通过上海、深圳交易所公司债券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