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我国的财政专项资金分很多种,大多用于民生方面。像社会保障方面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公共卫生服务建设补助、医疗救助、就业补助等。教科文方面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科技推广、广电村村通专项资金等。农林方面的饮水安全、退耕还林、农技推广补助等。经济建设方面的粮食直补、自然灾害救助、廉租房保障等。还有行政方面的法律援助、大学生村官补助、旅游发展补助等。这些都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 和专项收费。 根据国务院要求,从1996年开始,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 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