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事务服务(原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是专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基于专利审批全流程中的文件、期限、费用、审批进程、法律状态等信息,面向公众、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等提供的与专利审查相关的公共服务。
专利事务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从申请到授权的整个专利审批流程,还包括授权后的专利权维持、专利权运用,甚至于专利失效后的各项法律手续及事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244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新增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
对以下9种专利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收取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1)专利登记簿副本;
(2)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5)专利证书副本;
(6)专利证书证明;
(7)专利授权程序证明;
(8)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9)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证明。
请求人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1、办理证明文件或文件副本的缴费名称为“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2、请求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先行缴纳费用,随后再提出办理请求。
注意:(1)无论何种方式提交请求,一般最快三个工作日可以进入业务系统;(2)费用缴纳,除网银缴费外,通过窗口或邮寄等方式,费用进入系统一般要需要三至七个工作日,甚至更长;(3)文件副本和证明文件的出具时间需要五至十个工作日,该出具时间的起始以请求与费用均合格为起始点;因此,如果对业务办理有时间考虑的请求人,需要对费用的缴纳、请求的提交时间同时加以注意。
3、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请求办理相关证明文件或文件副本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开具收据的“缴费人”名称,应当尽量和办理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名称一致。
注意:由于相关文件副本或证明文件,会有多人对同一个专利号办理相关业务,“缴费人名称”和“请求人名称”是现阶段(系统优化前)业务系统进行判断“所缴费用”与“所提交请求”对应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请求人在办理业务时一定要极为重视。
4、办理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填写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
注意: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有两种:一种是“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该证明文件所出具的文件中只包含授权后的专利;另一种是“批量专利、申请法律状态证明”,该证明包含授权后的专利和未授权专利,只有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可以请求办理。
5、办理“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证明”业务时,只请求专利局出具电子件,不收取费用。
6、通过邮寄或窗口办理请求业务的,应使用三种专利事务服务新表格。
2017年7月1日起,启用3种新表格,包括专利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证明文件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
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2086383;咨询电子邮箱:cpquery@sipo.gov.cn;专利事务服务QQ群:27758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