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构建方便、快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两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各类企业,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自主自治的原则。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第五条 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企业按照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清算组备案、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二)公告期内,对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公告信息,工商部门要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国税、地税部门的信息推送和异议回传;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推送和异议回传。
有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三)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四)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检索检查。对不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的企业,登记机关告知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以及不存在前款第三条八种情形等内容的承诺,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实施形式审查。企业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简化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实行“一审一核”工作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一人受理核准办结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第十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恢复其主体资格的,不影响债权人主张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6月6日公布的《武汉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武工商规〔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