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工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58322018-06-04 06:57  中国政务服务网

合肥市工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安徽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2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有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企业的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同时要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收到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后终止该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纳入企业登记档案。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 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七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第八条 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九条 企业已公告但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管辖权限内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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