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局公司注销登记服务流程操作说明(最新)-【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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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2018-05-09 08:20  中国政务服务网

浙江工商局公司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司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  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工商局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工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或复印件

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全部,各一份。

必要

自填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380676

办公地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一楼注册大厅1-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

十二、办理方式

点击查看》》》浙江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时间办理入口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838067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839121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部门服务窗口: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一楼注册大厅1-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8:30--18:00;冬季:8: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838067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递交材料)


附录1 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一、 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 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 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四、 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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