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5、《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6、《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3〕164号)。
7、《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粤民函〔2016〕840号)。
二、主办机构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科
三、注销登记流程
(一)通过注销决议。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向社会公告。直接登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即可;双重管理的,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时认可。
(二)开展清算工作。在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出具财务清算报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将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到社会团体核实财务,确定无误后,将出具该社会团体的财务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三)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银行销户。清算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银行销户。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注销登记的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公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填写《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编号:S011,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社会团体公章,附签到表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3、财务清算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编号A018,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6、在公开发行报刊(东莞日报)上刊登的拟注销登记及进行清算的公告原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所有印章。如印章已交由公安部门销毁的,出具销毁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9、以上材料(除登记证书以外),所有表格均要用A4纸双面打印,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原件,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原件且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收费
不收费。
七、咨询及监督
办理时间: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同沙路段南侧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楼社会团体登记科
网址:东莞社会组织网 http:// dgnpo.dg.gov.cn
电子邮箱:dg22019613@126.com、dg22019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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