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教育)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工作安排,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分三批进行。现就我市申报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为确保申报质量,晋城市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分别较全省安排提前10天,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0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6日。
二、申报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科发〔2022〕31号)有关规定,申报企业按照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4〕48号)文件要求,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后续将通过工信部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系统已设置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为新平台账号,需企业设置登录密码)。
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一正本两副本,其中一正本报省科技厅,市、县两级科技部门各留存一副本)于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发区经安部,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发区经安部统一汇总并进行实地核查后出具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和现场核查表,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含正本扫描PDF版光盘)一并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其中开发区(主区和金匠园区)企业报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同时,还需另报一副本至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
申报企业在提交正式申报材料前,应提前到市、县科技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其中,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企业联系人必须为本企业全职职工,提交申报材料后如遇变动,应及时与市科技局及省高企认定办联系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科技(教育)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地主管部门和组织推荐单位,要做好本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主体。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高企申报的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申报企业自主汇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坚决杜绝中介服务机构对高企申报认定大包大揽。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对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扎实培育、按时申报
各县(市、区)科技(教育)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要做好对申报企业的培育发展、材料审查和组织推荐等工作,对拟申报企业申报前、申报中和申报后做好跟踪服务。要做好本区域申报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对全部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后出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https://kjt.shanxi.gov.cn/xxgk/zfxxgkml/acs_11737/zhqykjc/202404/t20240429_9552295.shtml下载)。
(三)主动服务、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科技(教育)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日常服务和监管,规范日常管理。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是否有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发生。对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更名、搬迁、撤并等)或重大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并依据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有关事项
(一)中介机构
按照山西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不良记录”指:(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
企业在选聘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企业在报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时,要单独向科技部门提供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等官方渠道查询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及信用情况截图。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cicpa.org.cn)、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sxicpa.org.cn/)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ctaa.cn/)等渠道查询。
(二)专项审计报告出具
1.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并附申报企业支付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
2.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山西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后可打印报告封面,并生成二维码。扫描封面二维码可检验报告真伪,并附申报企业支付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
3.省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第1、2条要求执行。
(三)特别提醒
市科技局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中未提及事项,按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4〕48号)执行。
联 系 人:高新技术科 丁鼎
联系电话:0356-2688003
电子邮箱:kjjgyk2198230@163.com
附件: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各县(市、区)组织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