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信科技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附件1)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附件3)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1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24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已满,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重新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随时申报、分批受理、集中报备的方式。全年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网络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0日,纸件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21日上午11:00时。(2021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均需在第一批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批:网络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0日,纸件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1日上午11:00时。
第三批:网络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纸件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11日上午11:00时。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办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再提出认定申请。企业更名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日。更名企业需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并打印盖章,连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上传并提交。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企业注册登记
未注册过的企业,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单位用户(法人)注册和实名认证,并妥善保管企业用户名(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
已注册过的企业,如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需在申报前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企业信息修改完善。忘记密码的企业,可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的“用户登陆”界面点击“忘记密码?”,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密码找回操作。
(三)企业网上申报
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界面下,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封皮中认定机构统一选择“黑龙江省认定机构办公室”),上传必要附件〔重点上传企业注册登记、知识产权、职工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系统要求的证明文件〕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可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4)文件执行。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填写的申请书信息、上传的附件及作出的承诺必须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企业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自动丧失申报资格。
(四)纸质材料报送
纸质材料由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构成。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盖章后《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9),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后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含一份正本,正本为申报书及附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材料要求及装订顺序见附件5),盖章的《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7)一并提交到企业(纳税地)所在区、县(市)工信科技局,同时《上报企业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所属区、县(市)工信科技局邮箱。企业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申报材料副本企业自行留存。
对涉密企业,须先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审核推荐
各区、县(市)工信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形成综合推荐意见报至省科技厅。
(六)评审认定
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地)推荐的企业进行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报国家公示备案。
五、材料报送
(一)企业报送:按时限,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市)工信科技局,《上报企业信息表》发送至各区县邮箱(附件8)。
(二)各区、县(市)报送:按时限,将汇总后的《上报企业信息表》和推荐函电子版发送至市科技局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处邮箱:kjjghc2022@163.com中。企业材料正本按规定时限报送至省科学技术情报院(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616室)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同时,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培训、申报组织、审查把关等工作,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
(二)企业须诚实守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黑龙江省内中介机构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提供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签章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9)。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企业应合理安排填报时间和工作进度,错峰申报,防止因网络拥堵影响申报进度或造成申报数据丢失。
七、联系方式
(一)各区、县(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联系方式(附件8)
(二)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处
联系人:杨萌
联系电话:0451-82363570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5.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6.推荐函(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填写)
7.上报企业信息表(企业填写)
9.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