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主体:
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
2.事项名称(主项):
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3.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4.执行层级:县级
5.受理条件:
居民户口簿中,婚姻状况由已婚改为离异的,凭《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九章第四十七条) 2.居民户口簿中,婚姻状况由未婚改为已婚的,持《结婚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九章第四十七条)
6.受理地点:
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庆路6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6号、17号公安户籍窗口
7.申请材料目录:
(1)、婚姻状况已婚改为离异的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居民户口簿
(2)、婚姻状况由未婚改为已婚的
结婚证
居民户口簿
8.收费:否
9.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0.设定依据: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16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二)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三)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四)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一)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二)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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