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清原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4072024-02-25 09:50  95商服网

       (一)行政办公室

    一、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做好来文来电收发、登记、传递、交办、督办、建档和存查等工作。
    二、草拟全局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简报等文字材料,审核把关局内各股室、所属各单位以局名义、局办名义上报、下发的文字材料;及时了解和研究文体系统管理工作的经验,做好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县及局领导班子决定事项的安排、督查与落实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监督执行工作,指导各单位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
    五、分解各级各部门考核任务,落实考核责任,组织迎接市县两级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负责组织好信息上报与对外宣传工作。
    七、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八、负责组织局机关职工学习和各种会议,准备学习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
    九、负责局机关日常值班、考勤统计、卫生清洁、来信来访接待、印鉴使用、报刊分送、档案整理和物资、车辆管理等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水电暖维护、美化、基建、安保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门金

       电话:024-53023119

       传真:024-53023119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

       (二)医政股   

    一、管理工作

     1、依法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2、院内感染及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监督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管理。

     4、麻醉药品及抗菌药物的管理。

     5、基本药物的配送和使用管理。

     6、医疗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

    二、审批工作: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和执业许可及校验。

    三、审核工作:

      1、负责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核及注册。

2、负责医疗技术和大型仪器的准入审核工作。

四、科教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五、应急工作:重大事件医疗保障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救护组织工作。

    六、医疗纠纷调解:负责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调解、调查和组织鉴定工作。

    七、信息工作:

    1、负责全县医疗机构所有信息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2、负责医疗机构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八、精准扶贫工作:负责贫困人口的筛查、统计、上报、建卡及发放工作。

              九、居民健康卡相关工作:负责数据统计、上报,协调制卡及发放工作。

十、负责医学科技项目的申请和成果申报。

负责人:刘家良

       电话:024-53024554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三)中医股

1、中医药相关规则制度落实监督工作。

2、中医药人员资质审核及考核工作。

      3、中医药处方及方剂的督导及评估工作。

      4、中医病历的检查考核工作。

      5、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资质、质量、存储保管等督导工作。

      6、确有专长人员审核上报工作。

      7、非医疗机构指导及培训工作。

      8、中医专科特色督导工作。

      9、中医适宜技术及中医药治未病督导培训工作。

      10、基本公共卫生0-36个月儿童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干预指导工作。

      11、对中医院国家拨付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督导工作。

      12、基层中医馆建设及资金使用督导工作。

负责人:文岩

       电话:024-53024554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四)人口家庭股

    1、一、二孩生育登记及再生育指标审批。工作由乡镇计生办通过全员管理系统平台发放、审批。再生育审批表报县备案。

    2、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违法生育人员县卫计局委托乡镇政府立案、调查、取证报县卫计局集体讨论定性及征收额度下达征收决定书。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每年每人奖励辅助960元。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满49周岁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4080元,伤残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3240元。

    5、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夫妻每人每年奖励60元独生子女到18周岁止,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6、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夫妻每人每年奖励60元独生子女到18周岁止,资金由国家转移支付承担。

    7、关停并转破产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8、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符合生育政策夫妻,每孩次享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对300元。

    9、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上、取环、人流、引产、皮取等)。

    10、对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环情、孕情检测检查,一年俩次。

    11、中引证明的开具。不符合法定生育生育政策(14-27周)已婚夫妇,证明由乡镇计生办开具,未满法定婚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由县卫计局开具。

    12、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和胎儿性别鉴定。打击“两非”领导小组(政府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县妇联、卫计局)每年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2次。

    13、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 。对全县人口信息采集、变更、迁移、生育通知单管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管理、人口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管理与维护、日常工作管理。

    1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系统。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国家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和辽宁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双重管理。对全县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变更、迁移、流动 人口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管理与维护、日常工作管理。对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网上核实及信息反馈。

    16、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日及平台,宣传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7、计生协会工作职责

(1)紧急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本年度发生的母亲年龄在40—48周岁之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省专项资金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市、县(区)两级配套资金不低于2000元,共计5000元。

 (2)慰问特殊特困家庭,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不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慰问金。

负责人:王研乔

       电话:024-53053302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五)人秘股

    一、人事:

1、卫计系统人才引进,干部调转、任免审批及呈报。

2、卫计系统在职干部年度考核审批工作。

3、卫计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4、卫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5、卫计系统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聘任审批工作。

6、卫计系统人事、档案等年报工作。

    二、劳资:

1、卫计系统在职干部薪级滚动及调资审批工作。

2、卫计系统离退休干部增资,抚恤金及享受遗嘱人员

审批工作。

    三、晋级:

1、执业护士报名、审核工作。

2、卫计系统各级、各类人员高、中、初级晋级,报名、

审核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职称办理工作。

负责人:齐红杰

       电话:024-53023119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六)计财股

    1、资金的申请及拨付工作。

    2、票据的审核及日常报销工作。

    3、固定资产的录入及报表工作。

    4、专项资金的督导、考核工作。

    5、承担本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工作。

负责人:李景涛

       电话:024-53022474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七)防疫股

    一、应急管理工作

1、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规范措施。

2、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

3、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二、传染病防治工作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传染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措施。

2、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及时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3、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

4、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三、妇幼保健工作

1、 拟订妇幼卫生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从业准入许可制度。

3、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

    四、卫生监督工作

1、负责公共场所、引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4、 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五、公共卫生工作

1、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人:王尧

       电话:024-53024141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八)体改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体改办)在县卫计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对医改工作开展效果进行密切监测,督导检查医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向医改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解决医改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办公室主任由卫计局局长兼任。
    负责政府办医监管,组织财政、人社、卫计部门定期对2家公立医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监测。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省市医改部门业务指导、统计报表、材料汇报及布置的各项医改任务。

负责人:葛忠林

       电话:024-53025747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九)党委办公室

1、组织工作:由门金负责。

2、宣传工作:由文言负责。

3、纪检工作。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装订卷宗,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4、信访工作。负责接访、信访件核实、答复、送达和辽宁信访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5、综治工作。负责系统内各单位的平安创建、综合治理和平安辽宁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6、维稳工作。负责系统内反邪教、排查矛盾、治安防控等工作。

7、老干部工作。负责老干部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局老干部活动。

负责人:姚伟英

       电话:024-53023533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十)基建办

    1、协调办理卫计系统内基建工程前期招投标手续;

2、协调工程维修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3、协调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工作。

负责人:贺鹏

       电话:024-53023119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十一)老龄办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研究拟定老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意见;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3、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目标及重要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工作;4、指导开展老年群众组织工作;5、组织开展“敬老节”系列活动和其他有益于老年人健康的各种活动;6、抓好老龄工作队伍自身建设;7、协调落实上级部署安排的老龄工作任务。

负责人:姚伟英

       电话:024-53023533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镇清河路28号

相关标签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