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办理指南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办理指南

9612024-01-10 16:48  95商服网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 机动车检验机构首次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申请资质认定首次发证的情形适用。机构申请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等相关要求。

1.1 需提供要件

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有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独立法人单位由本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典型检测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固定场所文件。使用土地或房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分别提交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应提供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等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出具的纸质证明材料,证明机构用地或用房合法,且能够作为检验检测用地或用房。(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包括授权签字人劳动关系、职称、学历资格等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程序文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无需提交程序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质量手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无需提交质量手册。(资料来源:申请人)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 号辽宁省政务

服务中心三楼2 号省市场局窗口

②网上办: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ea7c7950-eef5-11e8-9724-fa163ed14ae8 

  

③纸质材料寄送:网上申请完成后,请及时寄送相应的纸质材料。寄送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 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 号窗口。(如邮寄,收件人:省市场监管局CMA,电话:024-83988566)

1.3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申请之日起17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现场评审及整改时间)。申请告知承诺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办结。

1.4 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事项,建议您优先选择“邮寄办”“网上办” 方式。确需到政务大厅办理, 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24-83988566。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12345 投诉。 

2. 机动车检验机构复查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申请资质认定证书延续的情形适用。机构申请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等相关要求。

2.1 需提供要件

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有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独立法人单位由本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典型检测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固定场所文件。使用土地或房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分别提交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应提供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等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出具的纸质证明材料,证明机构用地或用房合法,且能够作为检验检测用地或用房。(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包括授权签字人劳动关系、职称、学历资格等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机构, 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无需提交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 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 号省市场局窗口

②网上办: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694961fc-8d93-4c97-b489-00ccbc1ad055

③纸质材料寄送:网上申请完成后,请及时寄送相应的纸质材料。寄送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 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2 号窗口。(如邮寄,收件人:省市场监管局CMA,电话:024-83988566)

2.3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申请之日起17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现场评审及整改时间)。申请告知承诺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办结。

2.4 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事项,建议您优先选择“邮寄办”“网上办” 方式。确需到政务大厅办理, 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24-83988566。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12345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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