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塞尔维亚社会保险协定法律适用证明网上申请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往塞尔维亚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在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领土上,在其航空器上工作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4.公务员和同等对待人员。指中国派遣到塞尔维亚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
受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1:00 14:00-16:3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
办理流程 |
1.个人申请人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首页(网址:si.12333.gov.cn),实名注册用户信息。 2.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免缴申请”服务,在线填写本人详细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3.派遣人员国内派出单位申请注册单位用户,为本单位派遣人员填写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4.人社部社保中心后台审核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出具法律适用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5.国家平台自动向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示办理进度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6.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社保免缴证明申请状态查询”服务查询办理进度,按要求补充上传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10-89946777 |
监督投诉 |
010-89946777 |
其他说明 |
后台联网审核暂仅支持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在线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办人员后台审核材料,办理业务。 |
二、中国-塞尔维亚社会保险协定法律适用证明线下申请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往塞尔维亚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在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领土上,在其航空器上工作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4.公务员和同等对待人员。指中国派遣到塞尔维亚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
受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1:00 14:00-16:3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
办理材料 |
填写《根据中国-塞尔维亚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法律适用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bgxz/202101/t20210125_408260.html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并留存1份《申请表》备案。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 4.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回寄《参保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10-89946777 |
监督投诉 |
010-8994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