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
根据湘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为提高乡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质量,促进公费定向师范生中的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2023年,在本科层次小学教师、本科层次小学教师(定向帮扶)、专科层次小学教师、专科层次小学教师(定向帮扶)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工作中,当普通计划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数>3时,继续实施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在生源条件充足的情况下,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40%(小数点一律余进,下同);在生源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按实际情况执行。落实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的工作原则是:在相应工作环节中,应首先根据招生来源计划并结合有关政策分别在男、女考生中择优确定40%比例的男生考生和女生考生,然后再在剩余相关考生中,根据有关政策择优确定剩余20%比例的相应考生;男生或女生生源条件不足时,相应的男生考生或女生考生的缺额应与剩余20%比例的考生名额统一根据相关政策择优选拔。
二、有关招生工作的安排及确定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的办法
(一)市州教育(体)局应根据本文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实际,做好本市州各县市区初中起点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工作的统筹安排工作,包括确定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的具体方式,宣传、报名等招生环节工作的具体安排,以及做好落选考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等,确保各县市区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工作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机协调,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二)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由县市区教育(体)局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一般普通高中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在其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前向社会公布。确定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应按照有利于执行“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有利于选拔优秀考生、有利于完成招生计划、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所包含的科目口径应与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所包含的科目一致。确定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时,根据不同培养类型的招生情况,可统一确定相应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也可分类确定相应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同时,对于同时设置有普通计划、民族乡计划的培养类型,同一培养类型的各招生计划种类的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应保持相同。
县市区教育(体)局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市州教育(体)局的有关安排,统筹本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情况,具体做好初中起点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各环节工作。
(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初中起点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在市州范围内协调一致。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的有关招生工作安排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报考民族乡计划志愿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中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生加分幅度为中考所含科目(科目口径与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所包含的科目一致)满分之和的10%,考生所获加分直接加入考生的中考总成绩。
(二)县市区教育(体)局应在确定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线(等第)的同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加分办法。
(三)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民族乡计划志愿时,使用加分后的中考成绩。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同时填报了非民族乡计划志愿的,其参与非民族乡计划志愿选拔时,不享受加分政策,只能使用其原始的中考成绩。
四、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五、公费定向师范生应在上岗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相应教师执证上岗条件,否则,按违约情形处理。
六、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依据招生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任教服务,本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专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其任教岗位和编制由签订协议的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七、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脱产攻读普通硕士学位,但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八、普通计划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依据普通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在所定向的县市区的相应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民族乡计划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依据民族乡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在所定向的民族乡内的相应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九、未能履行协议的公费定向师范生,按规定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公费定向师范生的违约记录,并将违约情况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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