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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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鄄城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鄄城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县教育科 学研究中心)为县教育和体育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 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 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 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教育科学研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教育规划、教育管理改革、教育教学理论、教育评价等研究工作。(二)承担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教育教学成果培育、转化与推广工作。(三)开展教学业务指导工作,开展教育咨询服务。(四)承担全县中小学教学质量评估、监测服务工作。(五)完成县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承担中心日常运转、后勤服务、党务、对外联络、工作规划和教科研活动综合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二)教育教学研究室。承担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 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教育教学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组织 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立项、研究、结题,教育教学实验研究, 总结科研经验,推广教育科研成果。组织开发课程资源,发 展地方课程,推进学校课程建设。承担优秀教学成果、论文 评选工作,组织教师业务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组织开 展课程、教材、教法改革实验,总结、交流、推广先进教学方法和教改经验。(三)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研究室。承担全县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四)教育质量监测室。承担全县中小学教学质量评估、 监测服务工作,开展各类数据的分析、研究、评估和反馈,指导学校和教师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第六条 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其 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第七条 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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