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

哪些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

98712017-09-18 10:19  95商服网
杨武旭

杨武旭 金牌顾问--1341967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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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内容中环保局会以条文明确。 企业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表》,并同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验收,凭合格的《监测验收报告》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政策力挺环境污染治理,为环保领域带来发展机遇,尤其是大气污染治理成为重中之重。日前,环保部还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比《大气十条》要求更加严格。攻坚方案要求10月底前,“2+26”城市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300万户以上,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散煤彻底“清零”。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现状和详细的治理措施将增加大气污染防治板块的热度,也将增加相关企业的市场机会。那么哪些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水许可证。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一、办理排污许可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各地不一)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和“三同时”验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生产情况(产品、产量、水耗、能耗、排污情况等),生产工艺及示意图,各产品的生产周期、排污节点及排放规律,清洁生产水平,企业上年环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工作计划。
4、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提供当年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可提供上年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须由企业向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申请,由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经后制定监测方案,经市局污控处审核同意后,监测部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5、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二、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污控处审核。
三、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一式3份报送;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具体到各省市县略有不同,详细请咨询当地环保部门。

排污许可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企业环境守法的依据、政府环境执法的工具、社会监督护法的平台,对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排污许可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未来要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平台,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此前不少地方也有排污许可,但不少情况下沦为一纸空文。这就要求排污许可制度需要重新设计。

排污许可的理想状况是在前面可以衔接环评、三同时和验收等制度,后面可以衔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环境执法、绿色信贷等制度。排污许可将实行一企一证、综合管理。统筹考虑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要素,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实现“一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提高政府环境管理效能。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99号)第二条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5、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2、窗口收集并审核资料。3、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退件并告知。4、分发相关业务科室处理。5、短信告知领取批复。

排污许可证是合法排污的前提,所有排污企业都需要做好排污许可证手续,不然就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了!

工具/原料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排放口登记证

废水、废气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

环保中队出具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表(申请换证)

方法/步骤

1 做好环评,在企业开工之前应该做好环评,环评分为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企业要按自己的情况申请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2 做好环保工程,一般企业的环保工程分为噪音处理,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当然部分企业还有危废的处理。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3 环保验收,做好环保工程就可以请环保局的过来验收了

4 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通过验收后,就可以提交上文资料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许可事项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五)《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一)《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五、许可条件
(一)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条件
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规定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条件

1、建设项目经批准投入试生产的;

2、排放的污染物虽然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但符合产业政策且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尚未突破核定指标的;

3、排放不能回收利用的可燃性气体的;

4、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

在限期治理污染防治设施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可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其他情况,不予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六、需提交的材料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一)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二)排污口规整的证明文件;
(三)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报告;
(四)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五)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走向及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六)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联网比对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流程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1)属于市环保局核发的,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污染的许可须在连续施工4日前);
(2)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核发的,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相应条件的,颁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时,应将原有《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交回。

(二)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污染的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八、许可收费
无许可收费。

九、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

十、监督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生产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排污许可证,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说明:排污许可证中涉及固体废物的内容仅作为申报登记管理。

来源:彭水县环保局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2份);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新办证: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换证:原排污许可证原件

(4)新办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换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5)《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6)按要求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提交验收材料(或联网证明)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资料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法定时限:自收到排污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承诺时限:自收到排污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1、《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所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各1份;
(2)“三同时”未验收的试生产项目提供已获批准的试生产报告;
(3)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或监督性监测报告;
(4)服务行业和建筑施工行业的提供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含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种类,用煤、用水、用气的数量及生产时间等)。
(6)排污许可证审批表(到我局拷电子档)

2、正式《排污许可证》发放所需提供的资料: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污染防治设施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
(3)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资料)。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5)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监测报告和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6)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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