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一)名称:办公室(挂人事室牌子)。(联系方式:0632—5514811)
职责: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名称:政策法规室。(联系方式:0632—5513665)
职责:牵头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负责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劳动关系政策。
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政策、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的执法职责,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劳动监察和执法工作。
(三)名称:规划财务与基金管理室。(联系方式:0632—5501963)
职责: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四)名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室(挂工资和奖励室牌子)。(联系方式:0632—5515110)
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参与相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照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权限承办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以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相关事项。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市政府实施的表奖励事项。
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完善市管企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市管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责指导和监督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
(五)名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室。(联系方式:0632—5516165)
职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聘、考核认定、考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别专业技术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和部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核准备案。
(六)名称:人才开发室。(联系方式:0632—5513692)
职责:拟订全市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贯彻落实院士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配合做好院士遴选工作。完善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七)名称:社会劳动保险室。(联系方式:0632—5502698)
职责:贯彻执行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和给付标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组织实施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落实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落实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八)名称:职业能力建设室(挂就业创业规划室牌子)。(联系方式:0632—5512010)
职责: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
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拟订全市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以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机关党组织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
(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632—5512668)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劳动就业发展规划;规划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综合管理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指导全市镇(街)、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类劳动力的培训、管理和流动工作;统筹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协调落实自主创业和就业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开展创业指导和服务;指导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完成局长及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方式:0632—5502926)
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做好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全市机关事业、企业职工退休档案的接收、申报、预审、上报和待遇计算、核定工作;做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征地农民养老金的发放和遗属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做好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流程和操作办法;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并对镇(街)、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全市机关事业、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工作;办理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救济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手续;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资料数据库,委托档案中心集中管理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并组织全市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全市机关事业、企业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的接访和业务查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依法征收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承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开票、人员增减、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各项业务经办服务工作;根据行政委托授权,依法对各参保单位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完成局长及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