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核 |
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
许可条件 |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数量限制 |
无 |
许可程序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省直所属的由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市地所属的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批准的凭审批手续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1.申请书; 2.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无 |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11号令)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数字出版处,0531—86061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