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业务需要什么条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了相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直播业务,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这意味者以后直播平台必须持证上岗!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访谈、体育、综艺、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管理条件,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确保播出安全与内容安全,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还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的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并自觉抵制过度娱乐化、内容低俗、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行为的管理。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一、通过互联网对重大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时,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
二、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