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河县光明路1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6月1日至8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电话:0319-4752252
(一)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致函省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县政府会议的筹备和服务工作,督办县政府领导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县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五)组织起草县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六)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落实省市县政府及领导决定事项、重要指示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七)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
(八)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负责中央、省市重要文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和县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县委专题会议决定及县政府系统落实事项的督办、汇总、反馈工作。
(十二)负责对涉及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网络信息的搜集、整理、登记、呈报、转交、答复。
(十三)负责对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应由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其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问题进行受理、登记、呈交、督促、反馈。
(十四)负责县政府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行政事务工作,为县政府领导搞好服务。
(十五)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县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和宪法宣誓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金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县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金融业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负责与县外金融驻新机构协调联系;负责全县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
(十八)负责综合性政策研究并向县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承担或参与重要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或参与起草县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对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以及县内外经济形势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十九)贯彻党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方针政策,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
(二十)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二十一)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城区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二十二)制定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县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县级防空计划方案。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二十三)开展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负责县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
(二十五)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组织开展本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六)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课题攻关,推介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
(二十七)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县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负责全县外事工作的谋划、协调和上级外事工作委员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和重要外宾邀请、报批、组织接待工作。
(二十九)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