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缺失或损坏可以补办。
一、补办对象
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在2016年7月31日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因遗失或损坏的。
二、补办程序
到现户籍地或原办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三、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有遗失,请携带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证明材料;如有损坏,请带上损坏后的原件,便于回收注销。
注意事项: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补办或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范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由办理的卫生健康部门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