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23000 |
实施编码 |
11468873MB1919633D3000131023000 |
实施主体名称 |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68873MB1919633D |
办理地点 |
儋州市那大镇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栋铺面 市政务服务中心17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0898-2333279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无时令区分)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1234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68873MB1919633D300013102300001 |
目录来源 |
国家基本目录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互联网收件 ; 互联网受理 ; 互联网办理 ;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网办地址 |
在线办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1)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2)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1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
必要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 填报须知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必要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 填报须知 |
政府部门核发 |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
||||
3 |
授权委托书 |
必要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 填报须知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
办理流程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1 |
受理 |
冯碧昌 彭秀冰 |
工作人员 |
|
0.2个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2 |
审核 |
冯碧昌 彭秀冰 |
工作人员 |
|
0.3个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3 |
审批 |
刘家铭 黄承琦 |
办事员 主任 |
0898-23332790 0898-23333986 |
0.3个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4 |
办结 |
冯碧昌 彭秀冰 |
工作人员 |
|
0.2个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收费内容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备注 |
无收费项 |
常见问题
1 |
问 |
注意事项 |
答 |
1.申请人应事先获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其申请的食品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2.申请人应配备出厂检验所需要的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 |
|
2 |
问 |
办理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哪些容易忽视的? |
答 |
需要交回许可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