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09〕46号)的规定,昌平区国资委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教育培训、群团、老干部、反邪教、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外派董事人选;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电话:010-69701510(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二、发展改革科
研究提出本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所监管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布局、企业结构调整、土地资产管理、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综合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情况。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电话:010-69700365(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三、资产管理科
拟订本区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市政府及区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电话:010-69702606(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四、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规范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福利保障。 建立和完善本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人员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拟订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电话:010-69708237(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五、综合科
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系统信访矛盾调处工作。
电话:010-69702876(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六、政策法规研究室
承担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起草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与网络管理等工作。
电话:010-69701510(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七、董事会工作科
负责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工作报告;指导派出国有董事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董事;对监管企业董事会、派出国有董事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承办所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电话:010-69700365(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八、党建工作科
承担区国资委党委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的督导、考核等工作。负责系统巡察的组织协调工作。
电话:010-69722105(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