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服务提供者): 乙方(接受服务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婚纱(艺术)摄影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拍摄套系名称: (拍摄套系名称详见店堂);
2、日期约定:拍摄日期: ,看样日期: ,取件日期 ;
3、拍摄照片约定: 拍摄照片总张数不超过入册张数的 倍。入册外的照片经乙方认可,按 元/张收费刻入光盘;
4、拍摄场景的约定: ,外景地点为: ,外景拍摄产生的交通等费用由 方承担;
5、后期制作约定:
,乙方如需增加入册照片数量可按 元/张收费入册;乙方如需提前取得相册等成品,须按 元/日支付甲方加急费;
6、服装约定: , 拍摄时提供服装可在本店 服饰区域任选,超出服饰区域的服装以 元/套的价格使用;
7、造型化妆约定:_ ,
乙方需另付费项目: ,收费标准: ;
8、赠送约定: ;
9、其他约定: 。
第二条 服务价款及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拍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其他费用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2、经双方协商确定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于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大写) ;
(2)两次付款:预订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定金不得超过摄影服务费全额的20%且可抵摄影服务费),拍摄当日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
(3)其他方式: 。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甲方如需对照片进行艺术处理须征得乙方认可;
2、甲方给乙方提供相关毛片及影像资料时应明确价格,若乙方不认可,甲方应当乙方面将影像资料删除;
3、拍摄的影像资料(包括成品)超过 个月乙方未领取的,甲方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告知义务履行后乙方仍不取件时,甲方可作妥善处理并不负保管责任;
4、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应避免日晒、受潮,在正常保存下 月之内出现开胶、变形或脱色等质量问题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载和使用乙方享有照片的肖像权及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摄影服务费用;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拍照、看样及取件;
3、乙方因故变更拍摄时间,须提前 日告知甲方,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4、乙方可通过加选付费的方式要求超出所订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入册、放大及制作其他产品,甲乙双方应将收费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5、乙方因故放弃拍摄权可转让第三方,但必须经甲、乙、第三方共同确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摄影服务费总价款 %的违约金;
2、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摄影服务费总价款 %的违约金;
3、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拍照质量问题或造成影像资料丢失,经乙方同意的,由甲方按原拍照套系内容重拍,并按拍摄服务费总价款的 %给予补偿;若乙方不同意重新拍摄的,甲方应退还拍摄服务费 元,并按拍摄服务费总价款的 %给予补偿;
4、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 签约时间:
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二、甲方(服务提供方)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摄影服务经营资格。三、本合同有关婚纱摄影的具体条款,应该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四、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五、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六、本合同的纸制文本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七、本合同规范文本适用于艺术类摄影服务。 八、本合同条款由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