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
事项名称 |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申请条件 |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犯罪记录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1.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纸质);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纸质); 4.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五、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纸质); 5.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事项、经营信息等(原件1份,纸质); 6.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1份,纸质); 7.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1份,纸质);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纸质);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试报告》(原件1份,纸质);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纸质); 11.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纸质); 12.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原件1份,纸质); 13.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为合法出版物的声明,合法购买的正能量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
法律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勘验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