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 | |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申请条件 | 1蒙阴县范围内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申请者应在收购资格到期30日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
申请材料 |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表》(原件 1 份,纸质,申请企业填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 1 份,纸质); 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复印 1 份,纸质);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纸质); 6.县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 1 份,纸质,申请企业填写)。 8.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
法律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涉农事务科 电话:0539-4803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