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办) | |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办)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申请条件 |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5.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
申请材料 |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原件 1 份,纸质,申请企业填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 1 份,纸质); 3.具有《营业执照》或出具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及复印件(复印 1 份,纸质);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 1 份,纸质);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纸质); 6.县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 1 份,纸质,申请企业填写)。 |
法律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涉农事务科 电话:0539-4803195 监督电话:0539-4803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