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墓审核 | |
事项名称 | 建设公墓审核 |
办事程序 | 受理-核准 |
办理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2.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定《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 ; 3.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
申报 材料 |
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审查同意设立的申请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各部门审查意见; 法人资格批准文件; 公墓位置规划图; 投资建设管理材料; 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原件1份); 2.村(居)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原件1份);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4.集体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原件1份); 2.《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原件1份); 3.《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原件1份); 4.集体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核意见(原件1份)。 |
法律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民〔2018〕32号)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