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职业审查 | |
事项名称 | 公证员职业审查 |
办事程序 | 受理-核准 |
办理条件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申报材料 |
1. 公证员一般任职报审表(纸质原件3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纸质)。 3. 学历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纸质)。 4. 公证员任职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5. 申请人个人简历表(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纸质)。 6. 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纸质)。 7. 公证机构推荐书(纸质原件1份)。 8.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纸质原件1份)。 9.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出具的实习考核意见(纸质原件1份)。 10. 参加任职前培训班考核成绩合格证书(纸质原件1份)。 11. 照片(纸质原件3份) |
法律依据 | 1.《公证法》:“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