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注销审批 | |
事项名称 | 慈善组织注销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核准 |
办理条件 | 1.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3.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4.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申报 材料 |
1.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 3.会议纪要或决议(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经集体讨论对注销事宜形成有效意见并制作会议决议,附与会人员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注销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电子版1份); 5.清算报告书和债券债务公告(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由清算组编制并由组成人员签字,应包括清算组的成立、组成人员、公告、财务状况、资产构成、债券债务清算、剩余资产的处理及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等)(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账户(没有的写出说明)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 |
法律依据 | 1、《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