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 ||||||||
申请条件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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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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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件 | √ | ||||||||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章) | √ | ||||||||
财产原值凭证 | √ |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适用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 √ |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 |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 | √ |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3.5.7《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空表).docx3.5.7《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空表).docx3.5.7《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5.7《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表样).docx3.5.7《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表样).docx3.5.7《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表样).docx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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