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
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条 件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个人《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申请表》(三份); 3.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具有土地使用证明; 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书、运输证书、正能量、对方合法证件; 5.有与经营利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经营利用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7.申请增加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已取得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8.从事经营利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饲料来源说明。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涉农事务科 电话:0539-4803195 监督电话:0539-4803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