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25条规定: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12号)第十九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三)《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保部公告 2015年第70号)以及其他相关的专项管理规定。
四、办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
五、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
六、数量限制
依据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企业加工利用能力,结合企业申请的数量和上年度进口数量,企业年度审批数量应控制在其加工能力范围内。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示申请人条件。
1.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2.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2.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3.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4.符合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近一年内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审批。如加工利用企业是非法人单位、加工利用企业不具备相应废物加工利用能力、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或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等。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部门 |
介质 |
份数 |
要求 |
1 |
书面申请报告 |
申请人 |
原件 |
1 |
|
电子版 |
1 |
||||
2 |
申请表 |
申请人 |
原件 |
1 |
符合70号公告附一要求 |
电子版 |
1 |
||||
3 |
环境保护报告 |
申请人 |
复印件 |
1 |
符合70号公告附件二要求 |
电子版 |
1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
相关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 |
复印件 |
各1 |
年检有效 |
电子版 |
各1 |
||||
5 |
代理进口合同 |
申请人 |
复印件 |
1 |
符合公告70号要求 |
电子版 |
1 |
||||
6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加工贸易) |
商务主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年检有效 |
电子版 |
1 |
||||
7 |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 |
环评单位、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人 |
复印件 |
1 |
符合公告70号要求 |
电子版 |
1 |
||||
8 |
申请表填报的生产场地的照片及其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原件 |
1 |
符合公告70号要求 |
电子版 |
1 |
||||
9 |
企业环保制度和措施及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应急预案) |
申请人 |
原件 |
各1 |
符合公告70号要求 |
电子版 |
1 |
||||
10 |
有效的监测报告及委托监测协议和监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复印件 |
各1 |
符合公告70号要求 |
电子版 |
1 |
||||
11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协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协议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复印件 |
各1 |
符合公告70号要求 |
电子版 |
1 |
||||
12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原件 |
1 |
符合公告70号要求。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要求。 |
电子版 |
1 |
||||
13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复印件 |
1 |
符合公告70号要求 |
电子版 |
1 |
||||
14 |
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复印件 |
1 |
|
电子版 |
1 |
注:非首次申请的,只需提交1、2、4、5、6、12项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以邮寄方式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申请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信函接收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A栋601室;
邮编:100029;
电话:010-84665581,84665579,84665580,84665902;
传真:010-84653059;
网址:http://gf.mepscc.cn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8:30-17:00,中午11:30-13:30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生态环境部委托固管中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二)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要求基本与首次申请一致,所递交文件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并交回原许可证。
(三)遗失补证
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并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生态环境部、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四)延期
在许可证失效30日前,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应交回原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十二、办理方式
(一)首次办理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委托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固管中心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生态环境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二)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要求基本与首次申请一致,所递交文件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并交回原许可证。
(三)遗失补证
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并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生态环境部、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四)延期
在许可证失效30日前,按照再次申请办理,应交回原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生态环境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十四、申请者需要到现场次数
申请者不需要到现场办理。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行政决定起,应及时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公开告知企业,生态环境部委托固管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4.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5.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6.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7.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大或者堆存量大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8.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9.禁止以凭指示交货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10.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十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4665579,84665580,84665902。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一层
联系电话:010-84439879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邮编:100006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A栋601室。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三)乘车路线:地铁地铁5号线惠新西街北口、地铁10号线芍药居。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公示、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