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子项名称:无
项目名称: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项目编码:32013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
2.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3.没有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1 |
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2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3 |
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九、申请接收(见第十一项申请程序)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申请(联系方式见第二十一项)。
(2)林木采伐许可的受理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由资源监管处承办。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交分管发证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发证人员及时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受理单》,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资源监管处长批示,特殊采伐类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计划外批复采伐林木,报主管专员批示;重大项目和大面积占地采伐林木的,报专员签批。对材料不齐全的,要填写《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3)林木采伐许可的审查
资源监管处长根据林木采伐许可受理情况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受理单》上签字并安排发证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包括内业审查和外业检查。审查工作结束后,发证员要及时形成林木采伐许可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附上《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报处长审批;对审查不合格的,经请示处长意见后,发证员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4)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资源监管处长对发证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合格后,在《审批单》上签署审批意见。属木材生产计划内的,处长签批后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属特殊采伐类型或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计划外采伐林木的,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专员审批;重大项目和大面积占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必须由专员审核后,方可发放。
(二) 当场决定 无
(三)并联审批 无
(四)特殊程序 无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核发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中列明林场、林班、作业区、小班,采伐类型、方式、面积、蓄积、出材、采伐期限、发证日期等内容。
十五、结果送达
符合条件要求经批准后打印林木采伐许可证,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核发员专用名章,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及时将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申请单位。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2.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3.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咨询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见第二十一项)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联系方式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 位 |
地 址 |
办公时间 |
电 话 |
传 真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安中街29号 |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
0470-7427487 |
0470-7427487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长春) |
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3698号 |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
0431-88626679 |
0431-88626675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黑龙江)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
0451-82641273 |
0451-85866588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大兴安岭) |
加格达奇人民路行署2号楼 |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
0457-2122997 |
0457-2122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