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子项名称:
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
2、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批;
3、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审批;
4、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12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和办理,以及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改变经营范围、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341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1项“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审批”。
(二)实施依据
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
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第六条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八条申请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
第九条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
第十条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申请人条件: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2.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申请人条件: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准予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2)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3)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4)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5)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2.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的准予条件,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2)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3.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准予条件
(1)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4.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的准予条件
(1)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2)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1 |
申请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2.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 3.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4.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5.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否严格遵守规定 6.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或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公园名称、范围、面积、申请人名称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
2 |
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 |
3 |
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具体要求见《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 |
4 |
权属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依法所有或使用的林(土)地因故未能发证,应提供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1)林(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以及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名称、位置、范围或面积 (2)权利人是否同意纳入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以及是否自愿遵守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3)权利人是否同意服从申请人统一的经营管理(或规划管理) (4)申请人向权利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方式 (5)协议期限(建议期限为30—50年,应不超过权利人的权属期限) (6)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属集体所有的,须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3.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具的权利确认证明原件。确认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统一的规划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利 |
5 |
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1.纸质。编印成画册,规格不超过25cm×30cm。封面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画面清晰、美观。照片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主要的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可借景观等 2.电子版。文件为JPG格式,单张照片不小于1M,原始文件不小于500万像素 |
6 |
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VCD或DVD格式,高清摄像,时长不超过8分钟。光盘内容以如实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特色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风光为主,并提供森林公园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地理坐标、森林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及数量、重点的风景资源特色等基本信息。配解说并标字幕,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重要的景观景物及动植物应标注名称 |
7 |
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 1.经营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职责说明。内容包括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职责。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2.森林公园政策文件汇编。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台支持该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以及该森林公园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2.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批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申请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实施前设立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理由 3.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
2 |
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
3 |
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景区林地变更为非林地的法律性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原件 |
3.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申请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实施前设立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改变经营范围的理由,以及拟新增(或调减)区域的位置、面积、森林风景资源现状或土地开发利用现状 3.改变经营范围对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影响(包括正负面影响) 4.改变经营范围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5.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6.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或拟改变经营范围的方案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
2 |
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
3 |
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具体见要求 |
具体见要求 |
1.改变经营范围需新增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原件,2份,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 要求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编写,内容仅限第一章和第四章。 (2)新增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 要求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权属证明材料。 (3)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原件,1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要求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 (4)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原件,1份,电子版) 要求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 (5)图纸资料(原件,2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包括: ① 林公园与拟新增区域的位置关系图 A3或A4规格,电子版为矢量图格式或JPG格式。需在本县(市、区)交通地图上制作,对拟改变经营范围的森林公园、拟新增区域的位置关系进行标注。 ②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 A3或A4规格,电子版为矢量图格式或JPG格式。需在本县(区)森林资源现状图上制作,对新增区域后森林公园的位置和范围进行圈注。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圈注 ② 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A3或A4规格,电子版为矢量图格式或JPG格式。需在地形图上制作,对新增区域后森林公园内各类主要的森林风景资源的名称、位置进行标注。森林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制图 2.改变经营范围需调减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文字材料: (1)调减区域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用以说明调减区域必要性的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调减区域的影响评估报告(原件,2份,纸质) 内容包括调减区域造成的动植物资源和景观景物的损失情况,以及对森林公园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完整性和风景资源质量的影响评价,同时附5张以上调减区域的现状照片 (3)图纸资料(原件,2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包括: ① 林公园与拟调减区域的位置关系图 A3或A4规格,电子版为矢量图格式或JPG格式。需在本县(市、区)交通地图上制作,对拟改变经营范围的森林公园、拟调减区域的位置关系进行标注 ② 调减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A3或A4规格,电子版为矢量图格式或JPG格式。需在地形图上制作,对拟调减区域内各类主要的森林风景资源的名称、位置进行标注。拟调减区域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制图 ③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 A3或A4规格,电子版为矢量图格式或JPG格式。需在本县(区)森林资源现状图上制作,对调减区域后森林公园的位置和范围进行圈注。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圈注 ③ 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A3或A4规格,电子版为矢量图格式或JPG格式。需在地形图上制作,对调减区域后森林公园内各类主要的森林风景资源的名称、位置进行标注。森林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制图 3.改变经营范围需同时新增和调减区域的,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应按上述要求综合提供 |
4.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申请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实施前设立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变更隶属关系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变更隶属关系的理由,以及拟变更后的隶属关系情况 3.变更隶属关系对森林公园行业管理以及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的影响 4.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5.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
2 |
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
3 |
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包括: 1.用以说明变更隶属关系必要性的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拟变更隶属关系后的上级部门名称、职责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原隶属的上级部门对变更隶属关系的书面意见原件 |
附件: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2014年修订版)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根据申请材料清单,将申请材料备齐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或会议评审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考察或会议评审,并出具实地考察报告或会议评审意见。根据实地考察报告或会议评审意见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的公园名称、被许可人名称、公园面积或地理坐标(范围不变)的,将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延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