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协议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10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协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际合作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单位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二是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协议内容符合有助于自然保护区国际合作交流、有助于保护林木种质资源、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树木、野生植物等,以及符合国家技术保密相关规定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 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协议申请函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
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协议审批 |
2 |
协议中外文版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
与国外拟签署的协议 |
3 |
国外机构说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电子 |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1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提交原件的需签字盖章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协议签署的批复》;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不同意***协议签署的批复》,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协议的,需重新进行申请。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同意签署协议的批复
关于同意***协议签署的批复
***:
你申请与***签署***协议的材料收悉。经认真研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意签署,请按外事规定做好下一步对外工作。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二)不同意签署协议的批复
关于不同意***协议签署的批复
***:
你申请与***签署***协议的材料收悉。经认真研究,该协议存在***问题,不同意签署,请按外事规定做好下一步工作。
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国际合作司。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协议签署的批复》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不同意***协议签署的批复》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接受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1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1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中国林业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