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03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3项。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二)实施依据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第四条:“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条:“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19〕5号)第二十三条:“国外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苗圃除具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规定的认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地为独立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自然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等单位专家的论证;
(二)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
(三)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应当具有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贸易资格。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当建立和完善隔离试种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和隔离时间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苗圃为独立、固定的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教学等单位专家的论证;
2.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3.具有围墙、防疫沟、防虫网等必要的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4.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
5.具有监测和除治有害生物的设施、设备;
6.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7.配备具有一定经验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9.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应当具有林木种苗进出口贸易资格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0.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1.苗圃的认证地点应与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点一致 2.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 3.备注中应注明苗圃主要引种试种的植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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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苗圃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和苗圃地示意图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1.土地租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2.“不少于3年”指土地使用截止日期到受理时间不少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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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苗圃为独立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提供包含周边情况的示意图,标注地理坐标和苗圃周边情况及植物种类。可附加相应照片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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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有监测和除治有害生物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可附加相应照片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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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有围墙、防疫沟、防虫网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以及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可附加相应照片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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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具有可以监视种植区域的监控设备、危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具有车辆消毒池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可附加相应照片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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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隔离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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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具有专业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学历或者职称、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等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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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证件(文书)出具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注明项目的,将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的,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补发许可证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
(四)延续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估和现场查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生许准〔20***〕***号
关于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 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准予条件,现批准你公司在***的苗圃为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并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证书编号:20*0*)。 特此通知。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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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生许不准〔20***〕***号
关于不予认定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 苗圃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申报的位于***的苗圃,不符合许可准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理由如下: ***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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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林生许变〔20***〕***号
关于同意变更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 资格证书注明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申请变更《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中***的材料收悉。经对申请材料审查,同意你公司将***由原来的“***”变更为“***”。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 |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
林生许续〔20***〕***号
关于延续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 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准予条件,现延续你公司在****的苗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并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证书编号:20**0**)。 特此通知。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 |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