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
(2014版)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经营注册地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训练场所:
考试场所: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乙方(学员姓名): 性 别:
学员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经政府有关部门准予其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证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项目、时间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及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可登录驾培网查阅(网址:www.shjpxh.org.cn)。
第二条 乙方选择 类 型车进行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 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日起),其中第二阶段(科目二)培训周期不超过 天。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计 元(大写为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第一、二阶段(科目一、二)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 %,第三阶段(科目三)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 %。
培训费用的组成:
1.培训费 元,包含:
(1)依据甲方经营场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经双方约定培训费 元;
(2)教材费 元。
2.考试规费 元,包含:
(1)科目一、二、三的首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每次 元;
(2)驾驶证工本费 元。
3.其它收费 元,包含:
(1)首次科目二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首次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
(2)科目二考试人身保险(同意□ 不同意□) 元。
第四条 收费
1.甲方应向乙方按第三条收费标准的全额开具税务部门发票;乙方须将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直接交至培训机构的财务部门;甲方教练员不得收取、代缴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
2.乙方首次考试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的,应按第三条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
3.乙方可自愿选择参加模拟考试,甲方必须按考场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甲方委派的教练员必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教练员证》;教练车应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及道路运输证;教练车辆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参加首次培训;提前 天将申请预约考试日期告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行规行约》及《向社会承诺内容》。
6.甲方委派的教练员应遵守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培训项目并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2.培训过程中,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事项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甲方若有违反政府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制发的《告知书》的规定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如发生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退学手续。如因隐瞒上述情况,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应如实填写、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签字确认。
6.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 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已参加第一阶段(科目一)考试(含未通过)、未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扣除 元;
已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的 %,折合 元;
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训练,未参加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 %,折合 元;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考试(含未通过),不予退费。
3.其它约定:
(1) ;
(2) 。
第八条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乙方第二阶段(科目二)和第三阶段(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均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如乙方自愿继续申请培训,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通知乙方培训或未按规定约考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以自然日每日 元(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
2.因乙方不按通知培训、未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或缺考造成培训周期延长,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的,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
元(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并开具相应发票。
因乙方考试不及格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配合甲方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第一阶段(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2.第二阶段(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
3.第三阶段(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4.第一联:甲方留存归档;第二联:交乙方。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监督投诉电话:6630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