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 |
网上公示:http://gx.gsxt.gov.cn/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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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查询电话:0778-2305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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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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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778-2305259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778-2305663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和重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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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范围的通知》(桂工商发〔2017〕24号)第二规定: 二、自下文之日起,将原在自治区工商局本级登记的下列企业下放至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各设区市工商局登记管辖: (一)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法人投资或控股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企业; (二)需要强化事中事后属地监管的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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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形式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0778-2305259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场监督局窗口1-5号 |
在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
扩展信息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咨询 |
改革方式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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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15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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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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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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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1-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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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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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司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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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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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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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4-03-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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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2013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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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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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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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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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8-10-26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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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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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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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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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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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0-01-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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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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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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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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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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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7-06-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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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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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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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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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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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1-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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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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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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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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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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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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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2-06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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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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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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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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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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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03-02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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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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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依据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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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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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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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10-23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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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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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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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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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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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03-02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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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定、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者决 |
其他 |
0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其他 |
0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准备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前,发现公司还有分公司未注销是否先注销分公司?
解答:是的,要先注销分公司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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