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地址:http://lbxc.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4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查询地址:网上查询:http://lbxc.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4&type=1
电话查询:城关市场监督所:0772-5516190 马泗市场监督所(管辖马泗、欧洞):0772-5683585 大塘市场监督所:0772-5762848 思练市场监督所:0772-5762223 果遂市场监督所(管辖新圩、果遂):0772-5672125 红渡市场监督所:0772-5782216 古蓬市场监督所(管辖古蓬、北更):0772-5632469 遂意市场监管所: 0772-5653182 现场查询:市场监管所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 城关市场监督所:0772-5516190 马泗市场监督所(管辖马泗、欧洞):0772-5683585 大塘市场监督所:0772-5762848 思练市场监督所:0772-5762223 果遂市场监督所(管辖新圩、果遂):0772-5672125 红渡市场监督所:0772-5782216 古蓬市场监督所(管辖古蓬、北更):0772-5632469 遂意市场监管所:0772-5653182 监督投诉方式 0772-5517700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多证合一”联办机构: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忻城县公安局、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忻城县交通运输局、忻城县农业局、忻城县商务局、忻城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忻城县旅游发展 是否收费:否
行使内容: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本所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
权限划分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审查标准: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收起窗口信息
1、城关市场监管所
0772-5516190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6:30
忻城县城关镇榕湖路城关市场监管所一楼1号窗口
忻城县城关镇榕湖路城关市场监管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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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泗市场监管所(辖马泗乡、欧洞乡)
0772-5683585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6:30
忻城县马泗乡马泗市场监管所一楼1号窗口
忻城县马泗乡马泗市场监管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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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塘市场监管所
0772-5762848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6:30
忻城县大塘镇柳邕路301号大塘市场监管所一楼1号窗口
忻城县大塘镇柳邕路301号大塘市场监管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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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练市场监管所(辖思练镇、安东乡)
0772-5762223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6:30
忻城县思练镇思练社区思安路47号旁思练市场监管所一楼1号窗口
忻城县思练镇思练社区思安路47号旁思练市场监管所一楼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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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渡市场监管所
0772-5782216 、17376463290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6:30
忻城县红渡镇红渡开发区红渡市场监管所1号窗口
忻城县红渡镇红渡开发区红渡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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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蓬市场监管所(辖古蓬镇、北更乡)
0772-5632469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6:30
忻城县古蓬镇古蓬新市场古蓬市场监管所一楼1号窗口
忻城县古蓬镇古蓬新市场古蓬市场监管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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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意市场监管所
0772-5653182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6:30
忻城县遂意乡遂乡遂意市场监管所1号窗口
忻城县遂意乡遂乡遂意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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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遂市场监管所(辖果遂镇、新圩乡)
0772-5672125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6:30
忻城县果遂镇果遂市场监管所1号窗口
忻城县果遂镇果遂市场监管所(果遂社区外屯26号右侧)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十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八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 暂无
条款号 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办理流程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查看更多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1寸照片) 无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和复印件 必要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查看更多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提交) 无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非必要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查看更多
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国家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无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非必要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查看更多
受理条件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