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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市工商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名称核准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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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
职能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申请条件:
(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无 。
(4)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无 。
(5)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无 。
窗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
咨询电话:02360353760
受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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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
2、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申请条件: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无 。
(4)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无 .
(5)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窗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
咨询电话:02360353760、02360353745
受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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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
步骤 | 环节名称 | 组织人 | 联系电话 | 参与人员范围 | 是否收费 | 时限(单位: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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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现场核查 | 丁春浩 | 02360353777 | 无 | 10 | 无 |
步骤 | 环节名称 | 环节人 | 联系方式 | 办理期限 | 送达方式 | 颁发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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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消防备案
受理窗口: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职能部门:重庆市公安局
申请条件:
(1)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3)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4) 体育比赛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5)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
(6)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7) 展览、展销等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窗口地址: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南楼402市公安局窗口
咨询电话:023-63961513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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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步骤 | 环节名称 | 环节人 | 联系方式 | 办理期限 | 送达方式 | 颁发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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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申请条件:
(1)禁止性要求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2) 禁止性要求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3)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4) 禁止性要求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5)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6)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9) 禁止性要求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1) 禁止性要求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2)禁止性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3)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15)禁止性要求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6)禁止性要求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1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
受理窗口: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5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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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
受理条件:
(1)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
(2) 按照《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
窗口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重庆市建设政务服务中心节能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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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
五、建筑垃圾堆放需要申请以下许可
申请条件:
(1) 临时占用市管城市道路设施;
(2)禁止性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3) 既有市政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非通用,涉及市政设施安全的.
窗口地址:渝北区黄山大道176号市城管委办公大楼1号楼2楼大厅市城管委审批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2363673599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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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
六、建筑夜间施工、环评申请相关许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要求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区域无相应环境容量且无相应的重点污染物削减措施,或者拟建项目可能导致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且无相应改善措施的;
(三)项目未取得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对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无有效防治技术的;
(五)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淘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1楼大厅(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窗口6市政公用及缴费17号
咨询电话:023-63107254,023-6386468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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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2、夜间作业审核
申请条件:
(1)未取得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材料。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许可的情形。
(3)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 夜间作业排放噪声污染的申请应当依法在夜间作业4个工作日前。
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1楼大厅(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窗口4施工许可阶段17号
咨询电话:023-6310725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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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