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办食品餐饮-饭店需要资质申请流程及咨询电话

重庆市开办食品餐饮-饭店需要资质申请流程及咨询电话

41122020-10-30 00:20  95商服网
您所关注的行业可能需要办理以下证照,请仔细阅读序号旁的各类情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实际需要办理的事项。点击事项可查看办理信息和办事指南。

通过点击每个事项下方的按钮,可选择立即办理、办事指南或收藏。涉及的所有事项如下。


一、企业核名登记以及注册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职能部门:重庆市工商局

办理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市工商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名称核准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申请 罗晓天 02363717029 0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尹继红 02363712406 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尹继红 02363712406 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二、如单位设有员工食堂需要申请以下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职能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申请条件:

(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无  。

(4)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无 。

(5)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无  。

窗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

咨询电话:02360353760

受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申请 受理人员 02360353664 5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张蓝 02360353802 10 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进行 通过或不通过
决定 李林 02360353664 20 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进行 通过或不通过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职能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申请条件: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无  。

(4)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无  .

(5)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窗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

咨询电话:02360353760、02360353745

受理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申请 受理人员 02360353664 5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张蓝 02360353664 10 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执行。 通过或不通过。
决定 李林 02360353664 20 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执行。 通过或不通过。
步骤 环节名称 组织人 联系电话 参与人员范围 是否收费 时限(单位:工作日) 依据及描述 收费标准
特殊环节 现场核查 丁春浩 02360353777 10
步骤 环节名称 环节人 联系方式 办理期限 送达方式 颁发证件
颁证与送达 颁证 发证人员 02360353664 10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流程图

三、建筑消防备案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职能部门重庆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职能部门:重庆市公安局

申请条件:

(1)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3)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4) 体育比赛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5)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

(6)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7) 展览、展销等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窗口地址: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南楼402市公安局窗口

咨询电话:023-63961513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吴长春 02363961513 0 是否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受理、补正、不予受理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石宏 02363961513 0 申请材料是否属实、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许可、不予许可。
步骤 环节名称 环节人 联系方式 办理期限 送达方式 颁发证件
颁证与送达 颁证 吴长春 02363961513 0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四、如涉及建筑改造,需要申请以下许可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能部门:重庆市城乡建委

申请条件:

(1)禁止性要求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2) 禁止性要求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3)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4) 禁止性要求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5)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6)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9) 禁止性要求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1) 禁止性要求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2)禁止性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3)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15)禁止性要求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6)禁止性要求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遵守以下。

(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1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

受理窗口: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5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申请 符玲 (023)63672117 15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 接受凭证
申请 符玲 (023)63672117 1 是否提交申请材料的光盘电子档 接收凭证
受理 符玲 (023)63672117 1 是否提交申请材料的光盘电子档 受理通知书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汪洋、付兵 (023)63671586 10 申请材料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合格的,报领导批准;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
决定 冉龙兵 (023)63671586 3 1、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2、是否有不良记录 合格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
2、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职能部门:重庆市城乡建委

受理条件:

(1)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

(2) 按照《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

窗口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重庆市建设政务服务中心节能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申请 重庆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节能申报窗口 肖瑶 02363672126 5 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装订申请材料,且须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申报窗口; 申报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窗口出具接收凭证,承办部门即可受理;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江鸿 02363672578 7 按照《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意见。
决定 市城乡建委 董勇 02363672578 3 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测评。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意见。

五、建筑垃圾堆放需要申请以下许可

1、临时占用市管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消防、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职能部门:市城管委

申请条件:

(1) 临时占用市管城市道路设施;

(2)禁止性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3) 既有市政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非通用,涉及市政设施安全的.

窗口地址:渝北区黄山大道176号市城管委办公大楼1号楼2楼大厅市城管委审批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2363673599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申请 刘砚卓 02388106255 1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接件,无相关文书
受理 李承功、桂杨 02388265597
02388261598
3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覃杨、黄立丰 02388260596
5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审核通过,在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和变更审批申请表上签字
决定 张鹏、魏渊 02367886019
7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发放许可证

六、建筑夜间施工、环评申请相关许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16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17项: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18项: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使。
职能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要求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区域无相应环境容量且无相应的重点污染物削减措施,或者拟建项目可能导致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且无相应改善措施的;

(三)项目未取得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对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无有效防治技术的;

(五)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淘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1楼大厅(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窗口6市政公用及缴费17号

咨询电话:023-63107254,023-6386468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杨中慧、姜艺琳 02389188831 2 接件大厅按照我局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放 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审批,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核,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证核发,排污费缓、减、免缴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 移备案,消耗臭氧层物质(ODS)1000吨以下销售单位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 资料备案。 接件大厅对接收的报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进入受理环节,不符合要求的案件退回 流转下一步或退回
受理 曹平、焦艳静 02389188831 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 出具《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张敏、孔嘉,温汝俊 02389188831 45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 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应当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出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夜间作业审核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职能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条件:

(1)未取得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材料。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许可的情形。

(3)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 夜间作业排放噪声污染的申请应当依法在夜间作业4个工作日前。

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1楼大厅(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窗口4施工许可阶段17号

咨询电话:023-6310725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接件大厅 02389188831 1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应符合夜间作业审核要求或有关规定) 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夜间作业审核申请材料目录 出具《夜间作业审核受理通知书》、《夜间作业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步骤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电话 完成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查 执法总队 02389071221 2 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申报表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作业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作业排放噪声时段、作业机具种类及数量、连续作业原因及证明材料、场界噪声最大值等内容。 决定结论确定,出具《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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